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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初探 湛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林磐

时间:2023-10-17   |   来源:消费视点《经济与法》

1 预付消费的概念和来源

1.1 预付消费的定义

“预付消费”也叫提前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支付一定的价款,商家在以后一段时间内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在现实中,预付式消费多表现为商家向消费者发售预付卡的方式从而预收价款。按照经营主体资质确认、预付费用收取方式、费用管理要求等不同,预付式消费大致或分为多用途预付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预收费以及其他类型预付式消费。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下,多用途预付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预收费等预付式消费问题正在逐步规范,整体较好,基本可控。而其他类型预付式消费模式,如洗车卡、美容卡、健身卡等,呈现出经营主体小、散、乱的特点,消费矛盾最为突出,多发生经营者跑路等恶性事件,本文主要就是围绕其他类型预付式消费进行探讨。

预付消费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方式,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省却了每次交纳现金的麻烦,而且一般消费价格低于正常的消费,颇受消费者青睐,同时,商家也可一次性预收顾客的金额,相当于有了一个固定的客源,所以预付消费在相关行业尤其在服务行业相当盛行,但由于预付消费的方式是先付款再消费,因此消费者需要面临较大的风险。

1.2 预付消费的来源

1.2.1 “会员卡”的出现

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来规定“会员卡”,是于1998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文,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银发〔1998〕497号文印发)(已于2007年11月16日废止),其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该《办法》规定了“会员卡”的定义、使用范围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明确发行会员卡应该具备的条件及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此时的“会员卡”是我国预付消费的源起,虽然该《办法》将会员卡经营项目限定在“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但却是确定了预付消费的合法性,奠定了预付消费的基础。

1.2.2 商业预付卡的诞生

2011年0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提出商业预付卡概念,商业预付卡是在会员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预付消费蓬勃发展的体现。

商业预付卡的出现,对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刺激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应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导致市场出现了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滋生引发各种问题。

2012年09月21日,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商务部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规定了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该管理办法,定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上述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从“会员卡”到“商业预付卡”,发展迅速,种类繁多,至今遍布整个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如美容美发、洗车、洗衣、餐饮、健身、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可以说预付消费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消费模式。

2 预付消费的优缺点

2.1 预付消费的优点

在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国民消费水平逐渐提高的新时代背景下,预付式消费商业模式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对扩大内需有一定程度的积极意义。预付式消费不仅是经营者快速融资、开发稳固客户群的有效手段,更为消费者提供了生活消费上的优惠便利,故在居民现代消费习惯中逐渐取得了不可替代的地位,在相关行业尤其是服务行业相当盛行。

2.1.1 商家层面的优点

(1)预付消费降低资金压力,让商家没有了“库存风险”,降低了生产成本和损耗。消费者预付定金,商家可以快速收回一部分资金,投入生产或采购,解决了“库存风险”,从而降低成本,也可以避免商家因备货量不足或者过多造成损失。

(2)降低进货价格。根据订单量,商家可以和供货商批量采购产品,产品数量越多,进货价越低,在零售价不变的情况下,商家也赚得更多。

(3)降低经营风险。如果商家自己生产产品,预付订单后,商家根据客户的真实需求,不盲目制造,不随意请人,避免供货过剩,浪费人力、物力等生产经营成本。

(4)商家可一次性预收顾客定额款项,相当于拥有了固定的客源。

2.1.2消费者层面的优点:

(1)商家通过各种预售活动去推广预付消费,而消费者通过预售活动可以以较低的价格买到心仪的产品,也能够获得最新、价格合适、性价比高的产品。

(2)预付消费的消费价格往往低于正常消费,大大的降低了消费者经济和心理负担,同时也省却了每次进行支付的麻烦,为消费者提供简便。

2.2 预付消费的缺点

由于预付式消费存在预付性、风险单向性等特征,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掌握着主动权且占据有利地位,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将面临多种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家存心欺诈

不法商家利用预付式消费进行诈骗的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第一,部分商家往往以极大的优惠条件来吸引消费者,一旦达到目的,便以装修、整改等理由停业,消费者不仅得不到约定的服务,还会遭受金钱损失。第二,部分商家有虚假优惠宣传行为,导致消费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优惠服务。此类经营者往往以办理预付式消费卡将会有额外收益来引诱消费者,却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以各种借口不兑现约定。第三,有的商家通过变更工商登记,不提供产品和服务,或者让承接者在接受这些消费者的同时,附加条件,产生额外费用。一些经营者在吸纳消费者大量的预付款后,往往会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来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成为空壳公司,最终破产。第四,部分商家通过将地址从本市A区变更为B区,让服务场所由近变远,导致消费者在享受服务时造成诸多不便,自愿放弃相关服务。

(2)商家与消费者地位不对等

在预付式消费中,办卡容易退卡难,商家在消费者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往往会制定一些霸王条款,如会员卡只能由本人使用,一旦售出均不得退回,过期无效,丢失不补办也不退还卡内余额,本公司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等。就算有些商家承诺可以转让或延长使用期限,但会设置诸多门槛,比较常见是继续充钱从而“激活”余额,这些霸王条款是商家的单方面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系不合法行为。

(3)消费者维权困难

首先,举证困难。在预付式消费中,往往采取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卡,或者交钱然后登记,这种情况下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手上只有一个卡片或者收据,甚至什么凭证都没有,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很难维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维权成本高。消费者在商家的预售活动及言语劝说下,往往会出现非理性消费,此时只考虑在预付过程中会得到怎么样的好处,没有考虑会有什么样的风险出现。当消费者若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则面临着繁琐的程序和高昂的成本。

最后,如果预付卡的发放主体转移资产或破产,消费者难以获得预付款赔偿。在消费者发现权益受损的时候,往往是商家跑路、倒闭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使用预付卡,这时有的商家已“人去楼空”,或者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不再具有履行义务或退还预付款的能力。

4)个人隐私遭到泄露,为消费者埋下诸多隐患

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的过程中,需要消费者填写详细的个人隐私信息。正常情况下,商家有义务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但在巨大利益的催动之下,有的商家会将这些信息出售给同行、广告、理财、保险等公司,消费者便经常会收到推销电话和短信,甚至被冒名办理各种卡片。

3、预付消费的风险防范

3.1 了解商家的信誉度和经营状况

消费者在预付消费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充分调查商家资质、产品或服务质量、第三方担保情况,选择证照齐全、知名度高、信誉度较好的商家,还要深入了解该商家的信誉度和经营状况,避免出现商家“跑路”“破产”等现象。

3.2 注意签订合同条款,避免霸王条款

在预付消费中,大部分商家均没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只是口头承诺,这时消费者应当要清楚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掌握预付约定消费的期限、价格、质量、管理等条款的文字凭证,以书面形式与商家约定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不要过于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尽量要求商家将各具体服务内容及约定清楚具体列明,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一些格式合同,务必仔细查看合同中关于如何退费、服务地点、时间等,以及商家如变更地址、负责人等,应当如何处置等重要条款的规定,谨防不公平格式条款。切勿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或约定,应把事先承诺的内容签定在条款中。对服务项目、有关费用、退款条件、退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必须要经营者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仔细查看所加盖公章,是否与经营者名称一致。对于不合理不平等条款,有权要求商家更改,如商家不予更改,应当拒绝消费。

3.3 控制预付金额,理性消费,避免金额过高

消费者应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消费额度,量入而出,切莫因一时冲动而造成自身利益受损。对长期或高额回报保持警惕,服务期限越长,回报数额越高的预付消费往往风险越大,不要一次支付过多数额,避免承担较大风险。如一些商家所承诺的优惠价格,实际已低于经营成本,明显就是一个陷阱,切勿因小失大。在进行一些金额较大的消费时,要做好备份,尽量做到每次消费完毕后让商家签字确认,以防卡内余额莫名其妙地变少甚至缺失。

3.4 按约定条款及时消费,发现异常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或投诉

消费者遇到商家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服务态度不满意的情况时,应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些消费者因消费金额不高或者维权烦锁从而放弃维权、选择忍气吞声,这并不可行,在消费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保留好收据,索要正规发票,并保留好所签定合同,对一些促销活动,要保存有关宣传资料、付款凭证和个人消费记录等。发生问题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消保委)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再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加强预付消费的监管

4.1 我国现行预付消费规范现况

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预付式消费最为明确的规定即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实务当中,对于消法中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条款的运用与解释却存在诸多的难度和问题。比如,商家跑路的情形中,会出现商家的名称并不真实、场所发生变更甚至踪迹难觅、股东和人员都已经“人去楼空”,很多时候,消费者往往在经过投诉之后,有关部门也无法查实,也就只能不了了之。而我国唯一一部从国家层面对商业预付卡进行规制的规范性文件,即2012年11月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施行)》。但这部法律规范严重滞后于现实,并且存在诸多问题,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无法有效规避消费者面临的预付式消费陷阱。因此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预付消费的监管:

4.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预付消费行为

法律归根结底也是为社会服务的,但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为了解决问题,保护人民的利益,就必须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在我国预付消费的兴起,并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必然会导致众多商家钻法律的空子,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重中之重,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健全我国法律体制,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4.3明确监管主体,强化预付消费监管力度

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在之前的监管体系中,出现了预付式消费无人监管、多头监管、分头监管等诸多困境。因此,从加强监管的角度而言,如果能够明确监管主体,对于良性监管体系的构建是非常有利的。

其次,实行发卡主体备案。对于实行预付消费的商家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的内容可以涵盖主体状况、股权或者合伙份额结构、场所租赁、主要人员、资金保障等要素。备案之后,可以作为申领或者发行消费预付卡的前提条件。

再次,规范发卡过程。实行预付消费消费的商家,在完成主体备案之后,向相应部门申请预付消费卡,预付消费卡采用同行业统一制式,不同的行业采用不同制式预付卡,以年为单位或者季度为单位申领预付卡。

最后,加强对预付式资金的流向管理或建立保证金制度。预防预付式资金挪用或恶意吸资等行为,比如建立各个行业的预付费合同规则,设立监管帐户,对消费者预付款实施第三方管理,从源头上保障预付式消费的资金安全。还可以要求商家提供一定的保证金,用于保障服务质量和预付消费的完成。

5 结论

5.1 预付消费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在多样化的消费模式下,预付消费的占比越来越大,其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激发市场活力、挖掘消费潜力的过程中,迅速渗透到各服务业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领域,不仅仅是商家快速融资、开发稳固客户群的有效手段,更为消费者提供了生活消费上的优惠便利,故在现代消费习惯中逐渐取得了不可替代的地位,成为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主流。

5.2 消费者、商家和政府共同努力,推动预付消费健康发展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诚信经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消费者是市场消费的主体,要树立理性消费的观念,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大众以及相关组织是市场监督的主体,也必须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只有多方发力,才能真正促进消费公平,才能营造出更安全、更放心的消费环境。

(责编:李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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